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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研建筑的消防安全設計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,以確保科研活動的安全進行:
一、基礎規定
科研建筑設計應嚴格遵循國家現行有關安全、消防的法規和規定,確保建筑符合消防安全標準。
對限制人員進入的實驗區或實驗室,應設置顯著的警示裝置或標識,以提醒人員注意消防安全。
二、危險化學品管理
科研建筑內使用和儲存的危險化學品,其種類和位置嚴禁擅自更改,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標準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GB50016等的相關規定。
危險化學品的存放和使用區域應有顯著的標識,并符合《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通則》GB13690的規定。
甲、乙類危險物品不應儲存在科研建筑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內,以防止火災和爆炸事故的發生。
三、實驗室特殊要求
易發生火災、爆炸、缺氧、極低溫和其他危險化學品引發事故的實驗室,其房間的門必須向疏散方向開啟,并應設置監測報警及自動滅火系統。
此類實驗室的圍護結構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.5h的樓板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.0h的隔墻與其他用房分隔,門、窗應采用甲級防火門、窗,并應有防盜功能。
易發生火災、爆炸或缺氧危險的實驗室應設置獨立的通風系統,而有爆炸危險的實驗室應設置泄壓設施。
四、疏散與安全避難
使用或儲存有特殊貴重儀器設備的科研用房,應符合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GB50016的規定,確保疏散通道暢通無阻。
由兩個及以上標準單元組成的通用實驗室,疏散門的數量和寬度應符合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GB50016的規定,且疏散門不應少于兩個。
應根據人員疏散規模設置安全避難場所和生命線,并配備相應的避難工具和設備設施。
五、消防設備與系統
科研建筑應配備完善的消防設備,如消防栓、滅火器等,并確保這些設備在緊急情況下能夠正常使用。
對于重要空間和其他空間,應根據實際情況設計消防系統,如自動噴水滅火系統、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等。
總之,科研建筑的消防安全設計規定旨在確保科研活動的安全進行,通過嚴格遵循國家相關法規和規定,加強危險化學品管理,設置實驗室特殊要求,以及完善疏散與安全避難和消防設備與系統等方面的措施,為科研人員提供一個安全、舒適的工作環境。